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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题信息》2013年第5期(总第30期) 财税时讯
【财税时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财税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认识和行动,做好2013年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
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试点方案和工作机制已经成熟。为加快扩大试点步伐,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并择时扩大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行业试点。
会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运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工作衔接,建立试点纳税人认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国税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和政策培训,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企业竞争力;要梳理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坚决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和财政补贴的违法犯罪活动。
(摘编自2013年5月2日《人民日报》)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根据财政部通知,此次检查工作将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点对交通建设行业、教育行业、公用事业、能源、保障性住房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薪酬分配,并重点关注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厅(局)要结合会计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将“小金库”治理纳入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着力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财政部表示,2013年将继续组织各地财政部门上下联动,通过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检查工作将于10月底结束。
(摘编自2013年4月10日新华网)
财政部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公共财政收入32034亿元,增长6.9%,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7.8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27399亿元,同比增长6%,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4.3个百分点。
一季度房地产交易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明显,收入达到17428亿元,同比增长13.7%,但同期的中央财政收入14606亿元,同比下降0.2%。
中央财收近三年来首次单月下降
3月份,全国公共财政收入96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50亿元,增长6.1%。其中,中央财政收入3828亿元,同比下降5.2%;地方财政收入5780亿元,同比增长15.1%。
整个一季度中央财政收入14606亿元,同比下降0.2%。财政部公布过的财政收支数据显示,这是自2010年8月以来,中央财政收入首次出现单月下降。上一轮中央财政收入连月下滑出现在2008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此后财政收入再现20%~30%增速。
楼市带火地方财政
具体数据显示,一季度国内增值税6943亿元,同比增加341亿元,增长5.2%。其中,中央增值税增长0.4%,地方增值税增长19.5%。
财政部解释,中央增值税增速缓慢主要是受工业增加值增长平缓、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应税服务增加抵扣相应减收等因素影响;地方增值税增速迅猛主要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323亿元全部属地方收入,同比增加293亿元。
数据还显示,营业税4576亿元,同比增加561亿元,增长14%。财政部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市场成交额增加带动房地产营业税相应增加。与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也增速明显,带动地方财政收入第一季度“火热”上升。
(摘编自2013年4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一季度财政收入上,中央和地方的情况可谓冰火两重天。今年一季度,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长6.9%,比去年同期回落7.8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同比下降0.2%,而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长13.7%。“这一减一增并不正常。”4月18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曾康华表示,地方财税增加主要是受房地产成交额增加推动,表明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至今有增无减。他认为,地方要走出“土地财政”怪圈,必须要加大地方税制改革的力度,唯有改革才能消除地方钱袋子背后的焦虑。
增在“房”与“地”
“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主要是房地产市场成交额增加,相关地方税收相应增加。”在分析地方财政收入(本级)增长的因素时,财政部这样解释。
除了“房”就是“地”了。地方政府性基金是地方收入的大头,在分析其增长因素时,财政部给出的理由主要是“受土地成交额增加”的影响。财政部的数据显示,一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7700亿元,同比增长46.6%,而去年一季度同比下降34.6%。
根在地方税制
税收收入靠“房”,基金收入靠“地”,地方土地财政的怪圈并非一天了。在谈及地方税制改革时,中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这非常复杂。“真正的原因在于,分税制导致地方财力吃紧。”据曾康华分析,眼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分税制改革前的70%左右骤降到50%以下。雪上加霜的是,地方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匹配的事权。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财政”成了名副其实的“二财政”,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成为了地方财政的主力。因为土地出让后,地方政府还能获取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业税为主的收入,这些收入全部归地方支配。“仅此两项就占到地方税收的近四成。”曾康华说。
政府拿走房价六成 历次楼市调控成“空调”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销售两者发生的时间并不匹配。也就是说,拿地之后,出让地块上的项目获得销售收入通常是在一年半到两年之后,因此当年的土地出让金并不能简单地计算为当年的房地产的成本。此外,从银行获得贷款会产生相应的融资成本和财务成本,这些都是开发商的成本之一。”“土地出让金以及税费占房地产销售收入百分之六十左右。”陈国强表示,地价约占房价成本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税费大约占房地产销售的三成到四成。除了土地和税费之外,房企还有其它成本产生。
包括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华东师大商学院房地产系主任华伟在内的专家均认为,目前来看,60%是比较客观的比例。
政府卖地:去年入账2.7万亿元
国土资源部20日公布《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32.28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2.69万亿元。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面积29.30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2.55万亿元。
(摘编自2013年4月22日《燕赵都市报》)
2010年初,安吉县开发区联合办税机构正式挂牌成立。地税局两个管理分局、国税局两个管理科室,两家单位的3个办税服务厅,变为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了纳税人进一家门,办国地税两家事。
经梳理发现,不仅仅是在浙江,江苏、陕西、甘肃、内蒙古、山东、河北、贵州等多地都有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这不禁引发了国地税合并的遐想。不过受访专家表示,联合并非合并,但国地税联合办税过程中的深度合作,却为包括国地税合并在内的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安吉县的联合办税业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全国的一个标杆。不过国地税的高度融合安吉并非个案。事实上,目前不少省市都有地区在实施联合办税业务,在南京鼓楼、内蒙古的乌海,甚至山东临沂、贵州等等,不少地区都有当地国地税部门在实施联合办税业务。
2011年3月28日上午,西安沣渭新区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沣渭新区分局正式揭牌成立,同时揭牌的还有将国税、地税分局合二为一而组建的西安沣渭新区办税服务厅,3块牌子依次排开,乍一看甚至会以为是一个机构。不过,这儿的联合办税既不是国地税相互派员在对方办税服务厅驻点,传递信息和释疑解惑,也不是双方都将自己的办税服务厅设在地方政府建设的政务大厅,比邻而居。在这儿两个局共设一个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既办理国税业务,也办理地税业务,他们的身份也不属于哪个局,而是国地共同管理,其工资、福利等共同承担。同样,办税服务厅的投资、运行费用也由两个局共同承担。
现在,在当地的办税服务厅,采取“一人双机双系统”模式开展国地税申报征收,每个工作人员同时操作2台计算机,通过切换键切换到国地税征管系统,实现一个工作人员一次完成两个系统的操作,一个窗口同时办结国地税纳税申报业务。
(摘编自2013年5月6日《华夏时报》)
营改增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几乎涉及中国所有行业。“营改增”影响之大可想而知,所以改革试点在一年间不断提速。
从“营改增”试点情况看,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尽快将改革推向全国,是未来的重点也是难点。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新增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属于文化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并不等同于动漫产业,是一个大文化产业,其中凡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纳税行业,都应逐步纳入增值税范围。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行业进一步扩大,全国范围内受惠的地区和企业将会越来越多。税收专家和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营改增”试点是否能顺利推进,取决于其是否能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均衡性,因此,要确保这项试点改革取得成功,针对新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出台制度性配套性政策很关键。
可以预见,随着将来更多行业以及更多的地区纳入试点,抵扣链条将逐步完善,进项抵扣也将更加充分,可以预见营改增带来的市场推动力更加有效,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动力会更加强大,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资源税倒逼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资源税改革,可以说一直牵动着我国能源产业的“神经”。2013年财政预算报告称,今年要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随着国家能源战略目标的确定,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资源税政策。但是,由于我国资源税税目较少、税额偏低、计税方式单一、税权高度集中等原因,造成各地对资源掠夺式开采和浪费,使得资源开采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专家表示,目前加速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管理层在继2011年资源税改革以来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与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调控重拳
税收是调节经济社会的杠杆,当前,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中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房产税制度也必然是税制改革绕不开的一环。
正如税收专家一直强调的,房产税改革早已不是税制领域中一个税种的改革,它牵动着房地产领域的诸多税种改革,涉及房地产制度、预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领域,需要通盘考虑。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则,在社会上掀起巨大反响,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对此,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表示,“国五条”出台显示出税收手段逐渐成为与限购限贷的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房地产调控重拳。
上海和重庆试点两年之后,2013年,房产税试点扩围将如何迈出新一步?2013年2月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指出,我国要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市场普遍认为,下一波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很可能选择在房地产利益遗留问题比较少,而且房地产信息系统比较健全、容易试点的地方,因此有人猜测深圳最有可能是下一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至于房产税扩大后,是否会加速遗产税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房产税和遗产税都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但一个调节现有存量财产差距,一个调节代际之间财产转让差距,在出台先后顺序上并无关联。
个税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切口
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个税公平性征收的呼吁也由来已久,无论是个税的起征点,还是税率及税制等如何都有较大的分歧。目前改革仅停留在小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似乎与百姓期待的状况仍有距离。专家表示,对个税进行深层次改革,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和家庭因素,为低收入者减轻负担,缩小贫富差异。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公布。方案提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指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明确了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红利税引导股市价值投资
因有重复征税之嫌,红利税广受争议,呼吁差异化征收甚至取消红利税的声音每每在市场低迷之时尤甚。2013年1月1日后,股息红利等应纳税所得计缴个税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持股期限长短决定税负高低。
业内分析人士称,新的红利税政策是在确保投资者整体税负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根据持股期限,分段实行的差异化税率,红利税有助于引导股市形成价值投资的良好趋势,但仍有改进余地,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摘编自2013年4月15日《证券日报》)
“十八大”报告既对过去的伟大成就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深刻的总结,也对未来改革和发展提出了高远、全面和清晰的要求。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关键路径是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两方面更应引起各方关注。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统领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财政改革取得显著成就。贯穿始终的其中一条主线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厘清几对经济关系
伴随各项改革与发展,我们始终要在发展中解决一些国民经济的基本矛盾和问题,其中必然会要求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其一,政府与市场。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重点制定规则、供给信息、实施监督、提供激励,为市场竞争提供法制、公平、有序的环境。只有清晰界定政府事权,才能确定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责任。
其二,政府与社会。保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除了政府和市场力量外,还需要社会力量来“滋润”。目前,一些民间性的协会、学会和研究会,仍由财政资金供养。这些机构本应由社会力量负责筹资和运营管理,政府只起到监管作用。不仅在中央各部委存在各种各样的类似“块块”机构,而且地方也垂直地存在类似“条条”机构。这种局面必须在厘清政府职能、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以改变。政府应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制、体制机制、规划等公共服务,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近期,国务院宣布将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其三,经济增长与经济转型。从政策目标上看,中央与地方在经济增长与经济转型的政策目标选择上具有较大差异。必须选择合适的激励机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让地方走正路,才能调动两个积极性。否则,容易导致地方过度举债、或有和隐性债务剧增,最终难以控制。
重大改革离不开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核心目标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手段之一是构建地方税体系。首先,除了目前中央政府承担国防、外交的事权,其他事权几乎都是“上面点菜、下面买单”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做“一桌菜”。在“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划分方式下,各部门强调各自的重要性,即使中央文件的力度很大,但若没有一个财力协调机制,地方财力跟不上,就无法实现政策初衷。因此,中国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其次,目前的主要财税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再次,构建地方税体系也体现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中央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一个很好的政策思路是:建立省级政府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市县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以行为税、目的税为辅助的分级次主体税种。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中央政府应重点提供外部性大、受益范围广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则重点供给由地方提供信息处理成本更低、行政成本更低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外部性大小和受益范围。外部性大和受益范围广的领域,比如食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安全、养老、教育等方面,可能通过统筹全国财力、集中事权更有效率。第二,减少行政成本,提高上下协调效率。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有效划分,根本上是为了提高公共财政支出效率和公共管理效率。第三,注重激励相容,减少改革阻力。截至目前,很难找到改革不触动一部分人利益的领域。因此,要推动改革前进,与其说是要有改革的勇气,倒不如说要有敢于牺牲个体利益换取整体利益提高的气魄。
可借鉴美国构建现代财政经验
只有逐步推进规范、透明的现代财政改革,才能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从具体实现方式上看,可借鉴美国进步时代经验,加快推进财政改革步伐,既要实施现代预算改革,也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一方面,根据美国进步时代确立的现代预算改革基本原则。一项科学、有效的财政预算,至少应符合以下原则:其一,必要性。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确定预算支出的必要性和优先顺序。其二,严肃性。预算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三,前瞻性。提前预判预算支出规模和可能的风险。其四,完整性。预算支出应涵盖所有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其五,系统性。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必须要有详细说明,并具有逻辑一致性。其六,法制化。所有预算必须得到权力机构(议会)批准,接受议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七,透明化。为便于监督,预算内容和过程必须透明。另一方面,应逐步建立体现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财务报告制度,同时财务报告应完整涵盖政府财政行为,还应建立和完善“权责发生制”的现代预算会计制度。
(摘编自2013年4月18日《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占到了较高比重,但由于各地民生与公共服务的范围不完全一致,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公共财政的支出不均或短缺等问题。因此,在整个国家持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共财政民生支出困境
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政府各项政策尤其在公共财政支出的安排中,民生问题被摆在关键位置。目前,公共财政民生支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支出比重不均衡。2.各省市公共财政民生支出项目具有同构性。3.比重呈现地域性不均衡。
二、政策建议
1.优化协调公共财政民生支出比重。在保障我国教育、文化体育和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支出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和住房保障支出等项目的财政支出。
2.构建地方特色的民生财政支出结构。各地财政支出的同构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各省市财政民生支出的结构刚性,都比较注重民生支出的某些项目支出,同时反映了各省区的民生支出项目缺乏地区差异性。
3.促进各区域民生支出的均衡发展。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民生支出的关注和投入,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均衡发展。同时,鼓励各地区发挥自主能动性,国家支持和地方建设双管齐下,推动民生事业建设的发展。
4.其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民生财政监督。投入民生领域的财政资金应该更有效率,更符合绩效导向。二是强化公共民生财政保障性制度建设。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机制是民生问题解决的关键。为使民生保障制度更贴切民生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做好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工作。三是确保民生保障公平性。在民生保障方面,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城乡保障水平一直存在较大差距。在当前农村居民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提高财政支出比例,是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民生保障水平的差距、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迫切要求和有效途径。
(摘编自2013年第3期《宏观经济管理》)
怎样才能让各地区共享改革发展的经济成果?答案就是设计一套按税收贡献率进行分成的分税制度,以个人和企业两大主体为主线整合税种,在中央政府、就业地区和输出地区三者之间进行税收分成,使得各地区都能从优良的人力资源和企业资源中分享一定的税收收入,从而促使各级政府更加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提供优质的企业经营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实现永续发展。
三分税制与原先分税制的区别与优点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现以个人为主体的税收按照个体成长的贡献率在中央政府、人力输出地区和就业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凡是与个人相关的任何税种(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著作权税等)都应该按其对个体成长的贡献程度将其三分,如中央政府拿走的比例是由于国家在为个人提供如国防、社保及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若在非常时期,个人应该为享受和平的国内环境贡献更大的分成比例),输出地区为个人提供了生养及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就业地区为其提供良好的就业、医疗及治安等公共服务。应该说,这种分成比例的最终厘定是各方权衡博弈的结果。由于这种税制设计并不存在绝对单一的人才输出地区,各地人才都会在地区间实现正常流动,所以谈判博弈归根到底还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
同理,对于以企业为主体的税收,则可以按照企业注册地、交易发生地与中央政府之间进行分成。这样以来,地方政府将会逐渐摈弃粗放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转而愈加注重人力资源开发,真正践行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三分税制的实现路径
不难想象,发达地区对税收三分会有抵触,欠发达地区则是欣奋不已。如若实现这种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冲破体制上的藩篱,即推动国税地税合并,中央政府统一接管征税权,然后按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当然,这种博弈的阻力也未必很大,毕竟发达地区的人才总量相对欠发达地区还是占很大优势的,但前者部分人才的出境就业很可能减弱其这方面的优势。其次是技术上的实现。在信息化条件下,现行的财政系统完全可以身份证上的属地信息和企业注册的组织代码信息为标识来分配税收。最后,这种设计本质上是一种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它并非像工业反哺农业、城市赞助农村和发达补偿落后那样需要相当的政治觉悟才能实现,它是按照对个人和企业发展的贡献程度进行科学分配后的应得报酬。
新财税体制框架的构思及意义
构建如上的财政体制框架,首先应推动国税地税两套征收系统合并,然后以个人和企业为主体整理现行所有税种为两大类。一大类是以个人为主体的税种,包括围绕个人从生到死的一切税种,将在个人生命周期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税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三分,这样则有利于真正促动各级政府重视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推动科学规划培育人力资源这一稳定税源,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结构调整。另一大类是企业为主体,包括围绕企业存续期间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然后按照从注册、交易等环节发生地的不同与中央政府进行三分。其次,国家必须推行统一的财税政策,禁止地方私自出台任何与国家税制相抵触的优惠政策,这样税收才可能在中央政府、注册地和交易发生地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种设计会推动各地更加注重以企业为主体的税源培养,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成为真正理性的服务型政府。再次是积极推动正税清费工作。纷纭庞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会增大企业生存压力,侵蚀中央政府统一征收的税基。只有将之进行清理或转化为其他税种,才能保证所有税收全部归于国家统一的税收征管部门。
这种以个人和企业为两大主体的财税体制一旦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将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会更加完善,从中央到地方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会被充分调动起来。
(摘编自2013年4月3日中国改革论坛网)
关于民众的收入倍增,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政府应当在由市场调节的民众收入领域找到保证弱势群体收入倍增的抓手,否则弱势群体可能会“被倍增”;一种意见认为,收入倍增意味着劳动成本上涨,应当大幅度“减税”,否则中小企业将难以为继。两者看起来相互抵牾,其实完全可以合并破解,那就是将“减税”变成“转税”,以促进弱势群体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的形成。
企业的成本压力并非仅限于劳动力价格上涨
早有专家呼吁,收入分配改革最紧要的是减税改革。似乎越强调收入倍增目标,减税的力度越需要加强。的确,收入倍增所依赖的收入分配改革,核心内容涉及政府减税、资方让利、劳动者所得提高,从而使得三方之间利益分配结构趋向合理。比如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使得企业利润的四分之一被国家拿走。如果能够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到15%或者更低,企业提升盈利空间就会相对提高,给工人发放工资的余地可能会更大一些。然而,这种减税的正当理由是收入倍增,而绝非提升盈利空间。如果以为只有通过政府减税让利,才能让企业负担减轻,盈利空间提升,忽视了企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决定性作用,则是一种误导。
政府每减一分税,企业主就会为工人多发一份工资来维持经营,这只是一种善良假设。这种假设建立在经营者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之上,未免过于天真。
民众收入倍增作为政府承诺必须找到一个抓手
民众收入倍增作为政府承诺,究竟应当怎样兑现?可以肯定,国家发改委不可能直接指令企业必须给职工发多少工资,除了对一些社会保障线之下的低收入乃至无收入者,政府不大可能直接给民众派发货币。在进一步的体制改革中,既要改变政府对市场运行的过多干预,又要使得不受权力左控的企业工资指导方案落地,需要找到一个强有力的抓手使得两者兼顾。减税变成转税可能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将减税应当减免的资金直接用来为低收入群体涨工资,可以成为实现收入倍增目标的重要基石。将减税应当减免的资金直接用来为低收入群体涨工资,可以为收入倍增目标的全面实现发挥有力的杠杆作用。事实上,为了在促进收入倍增实现的过程中同时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趋势,直接为低收入群体涨工资,是必须利用的一个兜底措施。
在转移支付中确保弱势群体的收入增长底线
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实施转移支付,至少在我国非农领域还没有多少成熟的经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指出以下几点或许是必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转税并非退税,不是将应当减收的税款等额返还特定企业;而是要相对集中起来使用,逐步扩大统筹范围,以解决体制、行业、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其次,转移支付以直接划拨到员工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基层劳动者成为减税的直接受益者。转移支付的数额主要根据工资增幅的考核结果而定,凡是工薪收入没有达到当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劳动者都可以申请转移支付。
再次,加强转移支付的劳动监察。在转移支付中确保弱势群体的收入增长底线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比如需要为每一位劳动者建立唯一的工薪收入账户,在不同的银行间联网使用,严禁银行之间各行其是,恶性竞争。
(摘编自2013年4月24日国研网)
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是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使然,也是处于深度调整期的中国经济在财政收入上的必然反映,对此,我们应当以平常心面对
减收因素中,既有经济增长趋于平缓的影响,也包含政府主动让利、为企业减负的考虑。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当经济放缓时,税收收入增速可能更低。
为企业减负,营改增试点地区将扩大到全国,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尽管当前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但新一届政府推进税制改革、为企业减负让利的步伐仍在加快:自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将扩大到全国,并将择机把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据测算,试点地区扩至全国,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贾康说:“营改增这样的减税大动作,当然要造成财政收入的减收。面对财政收入‘吃紧’和企业经营困难,政府选择通过改革为企业减压,自己则将承受更大的财政减收压力,彰显出新一届政府勇于担当的魄力和锐意改革的决心。”
财政收入“慢”增长,过紧日子只能紧政府不能紧民生
“过紧日子,只能紧政府不能紧民生。现在,我们在民生方面还有很多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支出力度。”贾康指出。保障房建设需要投入,正在进行的新医改也要增加投入,教育支出去年达到了4%的目标,这个目标仍然需要巩固。因此,政府要把钱用在“刀刃”上,对一般性支出进行严格控制,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重点领域的民生支出不缩水。
高培勇认为,不少人已经习惯于以支出买政绩,更有人已经形成了年年瓜分“超收”、岁岁改善福利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对于这些长期存在于我国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体制性“顽疾”,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并加强治理。
(摘编自2013年5月6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今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将纳入“营改增”试点。文化产业再次迎来利好财税政策。
那么,该如何使文化财税政策更好地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呢?针对这一问题,参加此次论坛的多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首先,要统筹考虑文化领域的税费关系,积极实施“费改税”。如文化事业费名为政府收费、实则似税非税,其不规范性不利于国家税收对文化产业的合理调节。其次,要根据文化再生产的规律,对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传播、消费4个环节进行税收优惠激励。如在创作上给予激励,特别鼓励原创,税收政策要体现政府在制度方面的导向。再次,要建立和健全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统领,包括各种税收扶持政策在内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此外,贾康还建议在文化行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运用税率优惠拓展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投资的准入门槛,形成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互动关系,共同发展文化产业;要实施激励文化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完善文化企业技术开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实施差别税制,完善和细化文化产业的差别税率政策,延长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等。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则建议消除财税政策的不公平。“目前,财税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扶持还存在着制度性的不公平。比如转企改制的企业享受的税收扶持力度较大,而对于民营企业或者已经改制完成的企业,有些税收政策享受不到。”他说。
魏鹏举认为,合理的税收政策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从政府投资主导向社会投资转变的基础性制度措施。之前我国的文化产业需要通过转企改制来培育新主体,通过大量的财税政策激励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出现,但下一步应该从政府投资主导转向社会投资为主。他不主张财政直接补贴企业和项目,而是要补贴该产业和资本的流通,也就是通过财政的方式让更多的社会资本愿意投资文化产业。
陈少峰则建议,文化财税政策应该参照改革开放后对软件业的扶持政策,以同样的政策来扶持内容产业。文化强国最主要的是做强内容产业,但现在财税政策还没有形成对任何内容产业的有效支持。”他说。
(摘编自2013年4月24日《中国经济时报》)
营改增改革试点,在进入2013年后加快了进程。目前有关方面正采取横向扩围、纵向深入的战略,全面推进营改增进程。这项改革对企业的整体税负的影响相对较小 (源于维持总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但对政府间税收安排的影响却堪称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目前的政府间税收安排下,营业税大多属于地方收入,改为增值税后,其中的大约75%将上划为中央收入。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改革,这对地方财政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将形成巨大冲击。
事实上,与营改增引发的其他问题相比,重新划分国税与地税的版图才是补偿性改革的最大难点。从积极面看,营改增将创造出激发重新思考和梳理政府间税收安排的极好机遇。
首先,税收制度和政府间税收安排的相互关系如何协调?营改增直接触及了税制改革两大目标的协调:在确保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运行的扭曲,即实现超额负担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在各级政府间形成合理的税收安排。
其次:如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理论上,地方政府只宜拥有那些税基不具有地理流动性的税收。唯有如此,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造成的影响才不会外溢到其他辖区,从而消除了向其他辖区转嫁税负的可能性。
最后,营改增还要求反思税务机构设置问题。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还需要继续分设吗?分设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合并是否更好?答案部分地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角色。如果强调让地方政府扮演收税者的角色,分设可能仍有必要;如果强调地方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供应者的角色,分设的理由便值得怀疑。
(摘编自2013年5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
再分配,其实就是社会认可的“劫富济贫”。劫富,是通过税收等方式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济贫,则是把通过税收等方式得来的资金再通过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方式支出,期望穷人能得到更多,从而实现济贫目的。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国人寄予厚望的二次分配体制,很多时候却没能真正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相关研究,笔者认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问题:
一、劫富不力
1.税制不合理,直接税比重过低、间接税比重过高
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收入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呈现累进性,但如果考虑到总体税负,则反而呈现出累退性,在大多数年份对收入分配最终表现为逆向调节,反而可能扩大了最终的不平等程度。
2.征收不完善,个人所得税过度依赖工资性收入
即使表现出累进性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也很不完善,过于依赖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而对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征收不足。而根据相关研究,工资性收入并未明显使收入差距扩大,而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却明显高得多。
二、济贫不足
通过税收等途径将收入拿到政府手中来之后,政府还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再实现济贫的效果。转移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低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金、财政补贴等。但是,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也存在多种问题,限制了它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转移支付反而可能扩大了地区和城乡间收入差距
2.地区内转移支付降低了收入差距,但仍有进一步政策空间
为了进一步发挥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对公积金、养老保险配套资金等形式的转移支付,尤其是政府转移支付,应该改革现有配套制度,仿照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模式,将配套比例随收入提高而降低,以实现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三、总结和建议
因此,针对以上提出的四个主要问题,笔者对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体制有如下建议:
1.改革税制,提高直接税,尤其是个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加强税收的累进性以提高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
2.完善个税征收体制和办法,加强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个税征收,从而降低工资性收入征税在个税中的比重。
3.加强转移性支付的地区间统筹、城乡统筹,避免转移性支出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
4.进一步改革地区内部转移支付方案,考虑改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单位和政府配套方案,随收入提高降低配套比例,使转移支付更加切实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摘编自2013年第2期《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为我国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基地,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猛。到2012年底,融资租赁公司达115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3700亿元,约占全国四分之一。政策的优势与各有关方面的努力共同打造了这份傲人的成绩单。
目前,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但“营改增”初期,由于租赁公司税基扩大、税率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天津市财税部门已明确表示,“对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企业,在‘营改增’后国家给予延续”。这意味着东疆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优势还将延续,税负增加有限,让很多企业吃了“定心丸”。
天津市为保持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态势,同时兼顾“营改增”整体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市财政部门已考虑对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因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的增值税给予返还。市国税局负责人向滨海新区企业承诺,税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更多地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搜集、分析、满足纳税人需求的快速反应机制,使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摘编自2013年5月3日《中国财经报》)
江西省南昌市在做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减半企业所得税时间等扶持小微企业“标准动作”的同时,还着力创新“自选动作”,针对当前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从园区建设、助推融资、奖励创办、搭建上市孵化平台等方面入手,帮扶小微企业发展。
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园;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从2013年起,该市新增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全民创业专项资金24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
加大财政奖补破解融资难题。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补偿,专项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按照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企业贷款担保总额前10名和增幅前5名安排200万元专项奖励。
鼓励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企业,按发行额的0.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企业所在县区按同等比例配套;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3年全额奖励;对现有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较上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搭建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平台。引进有实力的上市辅导机构入驻平台,为平台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咨询服务,重点培育其上市融资。对入驻平台的上市辅导机构和中小企业,每年资助50%房租;该平台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上市,奖励上市辅导机构100万元。
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升。对获得新评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按照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速度排出前10名,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工商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工商部门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编自2013年5月2日《南昌日报》)
上海在全国率先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实践,上海因此享受了税制改革的红利。
已减财税收入约200亿元
截至今年2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比最初的11.8万户新增了4.6万户。从试点企业看,35%是一般纳税人,65%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以来,上海试点的“1+6”行业企业的税负总体下降。其中,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幅达40%左右,成为本次试点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营改增”促进了上海经济结构的调整
“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这是上海的责任,也是上海的光荣。从实际效果看,它有力地推进了上海经济结构的转型,对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有力的推动。”屠光绍说。
减税不是“营改增”的目标,这一税制改革的最大利好,在于释放服务业的潜能,为经济营造新的增长点。在屠光绍看来,“营改增”的试行,标志着上海在突破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深入推进,税制改革的政策效应在上海进一步放大。据对近2000户试点企业抽样调查,因为设备可抵扣,2012年上海“1+6”行业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升级意愿不断增强,试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达到136%。与此同时,“营改增”也加剧了上海高端服务业的集聚。屠光绍谈到,目前,国际性跨国公司落户上海的意愿明显增强,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截至去年12月,上海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0户、投资性公司25户、研发中心17户,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初步显现。
对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跟踪分析完善
作为率先试点的城市,上海试行“营改增”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上海是怎样实现“营改增”试点平稳推进的?
屠光绍认为,最重要的是思想准备。“营改增”试点事关全局,上海在全面推广之前,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加深了认识,这是上海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在推进的过程中,注重形成合力,形成高效的协调机制,注重把国家的重大制度改革,与上海的实际结合起来,并不断跟踪,对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分析完善。上海为此还专门成立课题组,对新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摘编自2013年4月17日《人民日报》)
据悉,一款集报表分析、趋势分析、效应分析和风险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营改增管理信息系统在闽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据了解,这是目前全国首个在全省国税系统上线运行的营改增管理信息平台。
该系统依托CTAIS税收征管平台,由5个模块、31张图表构成,覆盖省、市、县和分局四级国税机关,可实现分行业、分规模、分时段和分户查询分析功能。系统去年底投入试运行后,对各级国税机关实时掌握纳税人户数变动、纳税申报、税收收入和税负变动等情况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同时,可对省内纳税人开票和省外纳税人的开票情况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控,按月了解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
据悉,福建营改增试点运行平稳,减轻纳税人负担和促进经济转型的效果正逐步显现。该系统扩张兼容性较好,能满足今后营改增扩围的需要。
(摘编自2013年4月18日《福建日报》)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从2012年开始探索的文化保税模式。这是国内首个尝试对文化艺术品实施保税的综合保税区,提供了跟国际完全接轨的艺术品自由流通环境。2012年3月,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暨北京国际文化贸易服务中心在区内正式揭牌,此番首批进口文化艺术品入区,标志着北京文化保税已经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592件法国艺术品成了文化保税“第一票”。
文化保税区是把以往工业贸易企业的优惠政策移植并创新运用到文化产业上,对艺术品进出口实行减税、免税、保税等政策。比如,按照规定境外物品入关展览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视同销售,要征税,但是有了文化保税区后,最快6个月就可以回到位于文化保税区的展示交易中心。
天竺综合保税区实施“文化保税”后,进口艺术品只需申报备案,就可以在区内外自由流通。而此前,企业需要申报、备案并交纳与税收等额的保证金后才可以流通。
(摘编自2013年4月17日《经济参考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东湖高新区”)将先行先试此三项财税政策,期限为3年。
根据规定,在试点期间,东湖高新区内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以下三项优惠财税政策: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设备仪器维护费、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三是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初步测算,东湖高新区将有481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中受益, 2012年直接减税将超过5000万元。有关负责人指出,虽然从短期看,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的推广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造成即期的财政减收,减少地方财力;但从长期看,这一政策可进一步完善东湖高新区自主创新政策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提高员工素质。
(摘编自2013年4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
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沿用了上海的“1+6”模式,即交通运输业加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六大行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创造性地构建了营改增财税信息共享平台。试点几个月来,试点行业税负总体减少,预计2013年深圳将因营改增的推进减少税收收入约70亿元,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这将有力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共享平台为税制改革提供“小锦囊”
2012年11月30日,深圳市营改增财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通过财税信息共享平台,深圳能够及时获知业务数据,实时掌控改革推行情况。对此,乔家华表示,此平台的成效已初步显现。在财税信息共享平台现有功能稳定运行后,深圳还计划对该平台进行系统优化,进一步扩大税务数据的共享范围,逐步将税务部门非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信息、人民银行的清算信息和财政部门的营改增改革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发放信息等纳入平台,进一步丰富平台信息种类,促进财税精细化管理。
扶持政策让试点企业吃上“定心丸”
目前,试点营改增的地方普遍反映物流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导致一些物流企业的经营遇到困难。作为全国第一个将现代物流业确定为支柱产业的城市,深圳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及时进行了实地走访,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帮助物流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深圳财政部门联合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物流行业协会开展调研,了解物流企业的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税负变化等详细情况后,向上级部门反映了物流行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另外,深圳加强政策宣传,使企业更好地了解增值税原理,并引导企业主动适应新税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这辈子2013年04月12日《中国会计报》)
无锡从2006年开始试点服务类项目采购,进展快速,效果显著,有三方面经验值得关注。
一是借力事业单位改革,撬动服务类项目采购。孙文华告诉记者,2005年,无锡市试点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实施“管办分离”,从“养人”向“养事”转变。
二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企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无锡市采购监管机构合理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取消了对供应商注册资金和服务业绩的门槛要求,向大量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上占优势的中小企业敞开了大门。
三是引入绩效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保证服务质量,无锡市财政局引入绩效管理理念,对服务供应商实施合同化管理,定期考核,资金拨付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然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外部环境。
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没有划分清楚,采购服务项目的范围就不好确定,就会把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当成采购项目,或者把应该市场化的项目仍交由政府承担。
二是事业单位的改制状况。大量的事业单位未完成改制,通过定向购买方式把许多服务项目仍交由原先的事业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的本质仍是“养人”,公共服务难以多元化,外部监督难成体系,对提高公共服务的刺激不大。
三是预算资金的管理方式。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资金与现有专项资金、部门预算资金没有相互抵销,有些部门的专项资金已经有足额保障,又另外申请一笔资金购买服务,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不明显。另外,政府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增加人员还会突破人员的编制管理。
(摘编自2013年4月24日中宏数据库整理)
一般而言,事权与财权是相对应的。有什么样的事权,就有什么样的财力安排。在政府间纵向财政关系中,事权划分是基础,决定财权安排。但是,有时也会出现事权与财力不相匹配的情况。中央政府一般负责外溢性强、受益范围大的卫生公共服务,如全国性的传染病、特别重大疾病的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病、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和筹资。这是基本原则,在具体安排时,也受到各国地方政府管理能力的制约与影响。
一、五个发达国家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是卫生领域政府投入相对较少的国家,政府对卫生的管理主要集中在规则标准、市场准入的监管。政府对卫生领域的投入只占全部卫生费用的44%左右。政府对卫生领域的投入管理主要在医疗照顾、医疗救助、各州儿童医疗保险计划、联邦雇员、退伍军人、州和地方卫生部门办的诊所、印第安人医疗服务、军队医疗部队、国家卫生研究所、政府办的社区诊所、县和州立医院等。其中,政府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事权划分很好体现了美国特色。
通过美国卫生事权安排的介绍,可以发现,中央(联邦)政府的事权较少,州政府的事权较多,但是总体上符合外溢性特点的要求。特别是中央政府统一负责老年人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统一标准,有助于减少老龄人群异地就医的盲目性。当然,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国家区域发展差距相对不大。中央政府整体负责公共卫生,地方层面只负责执行,这也是最大限度发挥了中央政府在纯公共服务方面的规模优势。
(二)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的权力划分严格依照法律执行。1984年,加拿大卫生法明确各省管理医疗保险,这项法律是要求,如果省级项目满足公共性、全面性、全覆盖性、可携带性、可及性,那么就能得到联邦政府的补贴。1995年,加拿大又通过了卫生与社会转移支付条例,条例对各省在运用联邦补贴资金方面更大的自主权。
2003年,加拿大实施了国家免疫战略,强化了联邦政府在免疫规划、目标设定、日程安排、疫苗研究评价等领域的作用。
加拿大的经验说明,即使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层面政府也必须在标准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三)日本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但是也有地方自治的传统。地方自治与社团协会管理紧密结合,因此造就了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卫生筹资方式的情况。日本也注重通过法律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日本国宪法》以及《地方自治法》对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所担负的事权、为履行政府职能所确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以及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保证中央政府权威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明确而翔实的法律规范。
(四)德国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有避免过度集权的政治文化。德国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并在最初就确立了统一性、社团主义的传统。
联邦政府卫生部负责管理强制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险的有效性与效率,医疗服务质量,维护病人利益,传染病防治和预防保健等事务。主要是设定标准。同时也管理医师的资格准入。各州都有自己的卫生部门,制定各自的法律,负责监督各州自己的机构,本州医疗卫生、医院管理、传染病预防及治疗、疾病控制、急救医疗与管理等方面工作。各行政区主要负责执行。
(五)法国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卫生领域分权程度相对较高。法国也是社会医疗保险为主的国家,纯政府资金在卫生筹资中的比重大约仅有5%,很多学者都评价是筹资和服务的公私混合。
从需方看,医疗保险基金是按地区和市成立的,全国有16个地区和133个地方疾病基金,但又是由私营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有的也由中央社会保障代理机构等代管。此外,中央层面的税收也对医疗保险基金有补贴,是通过征收健康税的形式实现的。地方政府还专门负责医疗救助管理。
从供方看,法国公立医院规模占比很大,在全部医疗机构的2/3左右。但是公立医院基本实现了管办分离,政府很少干预医院管理,医院是自治机构。公立医院通过区域医疗管理机构接受政府疾病风险基金的拨款。
二、对中国政府间卫生事权改革的几点启示
从五个国家的分析看,卫生事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安排差异很大,主要与各国具体国情有关,也与各国基本的医疗制度选择有关。特别是很多国家都保留了相当数量的公立医院,说明公立医疗体系在整个卫生服务体系中有特殊重要性。同时一个基本的特征是事权安排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减少中央与地方谈判的随意性,提高制度安排的稳定性。
中国卫生领域事权的划分主要与行政级别联系在一起。合理调整不同层级政府财政卫生投入,必须重新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卫生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要公共服务的外部性强弱进行划分。如果卫生服务的外部性很强,影响能覆盖全国,则必须由中央政府负责。如果卫生事项的外部性仅为省级范围,则应由省级政府负责。如果卫生事项的外部性仅在市县级范围,则由市县级负责。同时,为了与今后三级财政体系相适应,卫生事权仅排中央、省、市(县)三级,乡镇一级不再负责具体卫生事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央政府对医疗机构的事权。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应该主要集中于对医院承担的实际属于公共卫生领域职能进行补贴。这种补贴资金可能起到的作用是更好地建立公共卫生与医疗领域的联系。
(摘编自2013年第1期《中国经贸导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