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绍兴清吏 > 葛宝华——勤勉清廉的清末重臣
发布时间: 2020/08/06 来源: “清白泉”清廉数字图书馆
葛宝华(1843~1910),字振卿,清山阴(今绍兴)人,世居城内大路里。穆宗同治六年(1867),由监生报捐员外郎,签分户部,光绪九年(1883)进士,历官粮厅监督、内阁侍读学士、太常寺少卿、督察院左副都御史、户部右侍郎、工部尚书、刑部尚书、礼部尚书等职。
葛宝华赋性英特,通经史,能文章,为官勤勉清廉,处事公明,自部曹至兼管二部尚书任上,政绩颇著。光绪十年,补户部河南司员外郎兼北档房领办时,定岁入岁出法,协调收支,使部库积羡达千余万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国联军侵入北京,葛宝华扈从慈禧、光绪奔西安,应诏陈言,上请变通科举以求实学、精练新军以固国防、责成州县以弭教案、特设专官以兴实业等策,皆被采纳施行。从德宗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二年(1910),葛宝华历任户部右侍郎、工部尚书、刑部尚书兼署工部尚书、法部尚书、礼部尚书,作为朝中重臣,他以谋略和坚强的意志辅佐治理国难日深的清朝政府。在兼管工部时,针对在工程中时常发生多报虚报资金和工程不分轻重缓急的情况,请准节省归并陵寝岁修经费,增加水利工程费用,提高筑堤标准,以保沿河百姓安全。在任刑部尚书时,他下大力气矫正刑部在秋审中拘文义而忽事实的弊病,亲察案卷干余,揭除弊障,平治大狱。光绪二十九年,提督苏元春纵兵殃民,缺额扣饷,葛宝华根据其所犯罪行依律定斩监候,秋后处决,并限期退出赃款;三十年,他审明已革职知县王维勤仇杀一家九命案,分别首从,按律定罪;三十一年,审明蒙古护卫幅株哩妒奸谋杀家长案;三十二年审明瑞洵舞弊等,不论官职均依律定罪。在清末变法修律运动中,葛宝华提出了效仿西周“狱讼”的“束矢钧金”制[即发生“讼”事(指财产纠纷),双方应缴纳“束矢”(100支箭);发生“狱”事(指告发罪名)时,双方要缴纳“钧金”(30斤铜),败诉一方丧失所缴纳的束矢钧金],并参照西方法律,将“罚金”列入法定主刑,强化了经济手段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也兼顾到对于按照近代法律理论被认为主观恶性较小的轻微犯罪的处理。同时,他对当时的监狱制度也进行了改良,要求治狱“务清洁,毋陵虐”,使“中国狱制固矜慎非惨礅”,并准山西巡抚赵尔巽之请,设置罪犯习艺所,由是各省仿效。

《清史稿》载有葛宝华传
宣统二年(1910)二月十八日,葛宝华因积劳成疾,死于松树胡同家中,时年67岁。朝廷加恩赏给陀罗经被,并派贝勒毓朗前往祭奠,子绍炜及岁以主事用。葛宝华一生操行廉谨,办事公明事理精晰,克称厥职,仕终其身,不问家事,虽位至极品,却家无余财,自奉如寒素。卒谥勤恪。